以勃起障碍为由起诉撤销婚姻 性功能鉴定要做吗?发表时间:2024-12-09 16:37 近日,安徽滁州一法院审结了一起撤销婚姻案件。安徽滁州一女子在婚后发现丈夫隐瞒性功能障碍,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民法典》将疾病作为婚姻无效事由转变成可撤销婚姻事由,允许患有重大疾病的自然人结婚。但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却未作明确规定,而夫妻一方存在性功能障碍等与性、生育有关的疾病,在另一方的婚姻自由和知情权受到侵害时是否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法院回应,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某(女)与被告王某(男)原系同事,双方于2023年初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为旅行结婚,未给付彩礼。其后双方共同生活时,原告发现被告存在性功能障碍,敦促被告至医院检查,经检查发现,已经勃起困难两年。孙某某称,婚后才发现被告存在性功能障碍,领取结婚证是基于对被告的信任,但此事对原告打击很大。被告故意隐瞒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婚姻选择权,要求撤销婚姻,将对原告伤害降到最低。王某表示自己“偶尔能勃起,算正常,有时是心理问题,比如工作压力大,焦急等”。 孙某遂诉至辖区法院要求撤销婚姻。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夫妻一方存在性功能障碍引起的撤销婚姻纠纷,但因王某存在异议,所以,王某的性功能鉴定由专业鉴定机构出具较为准确可信,遂于2024年3月委托南京金陵中西医结合医院(原金陵男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某进行性功能鉴定,最终鉴定意见书显示:王某为“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重度)”。 法院认为,被告在结婚前两年已经发现自身存在勃起功能障碍,但未引起足够重视,亦未在结婚登记之前如实告知原告,婚后共同生活才知晓该情况。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于重大疾病的范围,《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列举规定。但一般而言,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根据《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性功能障碍虽不在上述三类疾病之列,但性生活是人类正常的生理需求,属人伦常情,是婚姻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亦是配偶权中的核心权利之一。法院综合考虑以下两方面情况,认定其属于“重大疾病”的范畴:一方面认为,缔结婚姻的目的之一是能够合理相互期待追求性生活,其是婚姻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一方面,从婚姻立法目的是为了倡导婚姻自由来看,其本质是当事人做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应是无瑕疵的,是建立在双方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缔结的。因此,是否具备正常的性能力,往往是当事人考虑是否缔结婚姻的基本判断标准之一。从《民法典》相关规定的立法目的来看,应属于婚前应当如实告知的“重大疾病”。 本案中,对于原告而言,其带着与被告共同创造美好生活的向往而缔结婚姻,被告婚前患有上述疾病,足以影响原告是否缔结婚姻关系的选择,属于婚前应当知情的基本信息和应当如实告知的重大疾病。如原告婚前知晓仍愿与被告结婚,或婚后得知仍愿与被告维持婚姻,则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现被告患有重大疾病但婚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原告以此为由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婚姻撤销权,被告亦表示配合,故该案撤销婚姻关系的法律和事实要件均已具备。王某也表示,认可原告孙某某所主张的事实,婚前其确实没有告知原告相关情况,婚后也没有尽到配偶的义务,由于其过错给原告带来了伤害,故同意撤销婚姻,希望能减轻对原告的伤害。 南京金陵中西医结合医院(原金陵男科医院)今年接到数例关于婚姻情感纠纷引起的性功能鉴定案例,对于法院审理的离婚诉讼申请,男方是否必须做性功能鉴定,要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一,男方对普通三甲医院的检查结果承认,对效力无异议,同意离婚决定,则这种情况可不需要进一步做性功能鉴定。 二,男方对普通三甲医院的检查结果不认可,对自身性功能勃起障碍程度存在疑问,这种情况需要做性功能鉴定。 三,男女双方存在彩礼等财产纠纷的,法院需要结合过错程度判决财产分配比例的,建议这种情况做性功能鉴定。 南京金陵中西医结合医院(原金陵男科医院)性功能及生育功能司法鉴定所地址:南京市汉中路129号(上海路地铁站1号口往东196米) 电话:025---52422222, 84712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