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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性功能司法鉴定意见书再起诉 多赔一万四

发表时间:2024-07-09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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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6日,江苏某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案,当事方为原告王官与被告杨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某公司),其中,南京金陵中西医结合医院一份性功能司法鉴定意见书起到了最重要作用。

原告王官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杨祥、人保某公司赔偿王官交通事故损失60440元(残疾赔偿金94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鉴定费11000元)。

事实和理由:2023年1月9日19时35分,杨祥驾驶苏J×××××小型普通客车沿X209线(东溱线)由北向南行驶至9公里路段时,与王官发生交通事故,致王官脑挫伤、颅底骨折,创伤性硬膜血肿,腰部损伤、性功能障碍等。王官因其性功能障碍十级伤残的伤情提起本次诉讼。

杨祥辩称,对王官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无异议,但该交通事故已经判决处理。对王官性功能司法鉴定无异议,但反复鉴定对杨祥不公。对王官主张的损失,残疾赔偿金无异议;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原案件中已赔付2500元,不应重复主张;鉴定费按责分担。请求依法处理。

人保某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事实无异议,案涉车辆在人保某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万元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人保某公司已按原判决书履行义务。对王官主张的损失,残疾赔偿金无异议;精神损害抚慰金系重复主张,不应支持;鉴定费人保某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应扣除15%免赔率。请求依法处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案交通事故与该案处理的为同一起交通事故。该生效判决书查明事实及判处情况:2023年1月9日19时35分,杨祥驾驶苏J×××××小型普通客车沿X209线(东溱线)由北向南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由于杨祥、王官陈述不一致,且无其他证据佐证,致此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后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载明:无法认定该事故的责任,出具交通事故证明;苏J×××××小型普通客车系杨祥之兄杨荣所有,该车在人保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20万元计免赔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王官伤情,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作出的鉴定意见为:王官因交通事故致脑挫裂伤,创伤性硬膜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等,后遗颅脑外伤后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建议误工期限210日,护理期限90日(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营养期限60日。该判决确认王官损失为:1.住院伙食补助费576元(18元/天×32天);2.营养费540元(9元/天×60天);3.交通费500元;4.医疗费23413.37元(不含医保统筹和农合补偿254.58元);5.护理费10370元[85元/天×(90+32)天];6.误工费28577.50元(4082.50元/月×7月);7.残疾赔偿金74346元(37173元/年×20年×0.10);8.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2500元。以上合计140822.87元。判决人保某公司赔偿王官133118.41元,杨祥赔偿王官1457.60元,其中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120000元,医疗费部分10000元,伤残部分1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对超出交强险的20822.87元,由人保某公司赔偿14576元(70%的比例),并根据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扣除10%的免赔率(14576元×90%),扣除的10%由杨祥赔偿。原民事判决书已履行完毕。该案中,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赔偿比例王官主张杨祥、人保某公司赔偿70%。

2024年5月6日,王官又以其腰椎受伤、癫痫病、性功能障碍也系本起交通事故所致,并辗转各大医院治疗为由,诉至当地法院,要求杨祥、人保某公司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审理中,王官申请对其腰椎伤残等级、癫痫病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及伤残等级、营养、护理、误工期限和医疗治疗、用药的合理性、性功能障碍伤残等级及其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后,除性功能相关鉴定事项外,对其他鉴定内容和事项,王官均书面申请撤回。

20244月4日,南京金陵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官性功能相关事项作出了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官阴茎勃起功能检验结果符合影响阴茎勃起功能;被鉴定人王官“颅脑外伤”与“影响阴茎勃起功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鉴定人王官“影响阴茎勃起功能”,评定为十级伤残。此后,王官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杨祥、人保公司赔偿王官交通事故损失60440元(残疾赔偿金94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鉴定费11000元),并将医疗费票据等证据原件收回。

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法院认定如下:关于王官对性功能障碍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属于重复主张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原案件处理中,法院已就王官交通事故致后遗颅脑外伤后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但众所周知,性功能障碍之损害不同于人体肢体、脏器缺失及功能伤残之损害,性生活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的基本条件,是婚姻关系的重要内容,具有婚姻的自然属性,性功能障碍会给当事人带来精神层面的负面影响,直接影响其生理、心理健康,且不可替代,同时会对婚姻家庭关系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法院认为,交通事故颅脑外伤不当然引起性功能障碍,王官颅脑外伤所致的后果除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外,还导致其性功能障碍。因此,本次诉讼性功能障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不属于该项目的重复主张,综合其颅脑损伤所致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和性功能障碍,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0000元,即本起诉讼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7500元(10000元-2500元)。

综上,确认本次诉讼中王官的合理损失如下:残疾赔偿金47200元/年×20年×0.01=94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500元;鉴定费11000元。

法院认为,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官在本起交通事故受伤后,对其未处理的伤残部分的相关损失,仍有主张的权利,损失的计算方式按相关规定标准计算,对超出交强险以外商业三者险赔偿的比例,王官在案件中主张70%,应视为对其自负30%事故责任的自认,本次诉讼亦应按70%的比例计算,并扣除10%的免赔率,免赔部分由杨祥赔偿。法院酌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根据案情已考虑事故责任的情况下,酌定的对受害人直接的赔偿,不再计算赔偿比例,不在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应由肇事者杨祥予以赔偿。王官的合理诉求,法院依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官5947.2元;

二、被告杨祥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王官816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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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金陵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地址:南京市汉中路129号(上海路地铁站1号口往东19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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